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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日经文:

出22:1~15
22:1 「人若偷牛或羊,无论是宰了,是卖了,他就要以五牛赔一牛,四羊赔一羊。
22:2 人若遇见贼挖窟窿,把贼打了,以至于死,就不能为他有流血的罪。
22:3 若太阳已经出来,就为他有流血的罪。贼若被拿,总要赔还。若他一无所有,就要被卖,顶他所偷的物。
22:4 若他所偷的,或牛,或驴,或羊,仍在他手下存活,他就要加倍赔还。
22:5 「人若在田间或在葡萄园里放牲畜,任凭牲畜上别人的田里去吃,就必拿自己田间上好的和葡萄园上好的赔还。
22:6 「若点火焚烧荆棘,以致将别人堆积的禾捆,站著的禾稼,或是田园,都烧尽了,那点火的必要赔还。
22:7 「人若将银钱或家具交付邻舍看守,这物从那人的家被偷去,若把贼找到了,贼要加倍赔还;
22:8 若找不到贼,那家主必就近审判官,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没有。
22:9 「两个人的案件,无论是为甚么过犯,或是为牛,为驴,为羊,为衣裳,或是为甚么失掉之物,有一人说:『这是我的』,两造就要将案件禀告审判官,审判官定谁有罪,谁就要加倍赔还。
22:10 「人若将驴,或牛,或羊,或别的牲畜,交付邻舍看守,牲畜或死,或受伤,或被赶去,无人看见,
22:11 那看守的人要凭著耶和华起誓,手里未曾拿邻舍的物,本主就要罢休,看守的人不必赔还。
22:12 牲畜若从看守的那里被偷去,他就要赔还本主;
22:13 若被野兽撕碎,看守的要带来当作证据,所撕的不必赔还。
22:14 「人若向邻舍借甚么,所借的或受伤,或死,本主没有同在一处,借的人总要赔还;
22:15 若本主同在一处,他就不必赔还;若是雇的,也不必赔还,本是为雇价来的。」

思考问题:

通过今天的信息,请分享:

1.从神、人、我三方面分享心得。(神的属性/作为/旨意/应许/警告;人的属性/作为/榜样/教训;自己的内省/见证/成长目标等)
2.具体信息的思考:

A. 从这些关于赔偿与责任的条例来看,上帝特别关注人与人之间的公平与公义。当我们手上拥有别人的财产或权益时,如何在现实生活中保持忠实与尽责,并且真正做到“爱人如己”?
B.经文多处强调“赔还”、“加倍赔还”的原则,凸显犯罪和过失所带来的后果,以及补偿的重要性。面对现代社会形形色色的冲突与磨擦,当我们的过失导致他人受到损失时,怎样才能以合宜且负责任的态度面对并处理?这对我们的信仰生命又意味着什么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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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

灵修内容:

出埃及记第二十二章是有关盗窃、财物损伤、道德与宰杀的条例。
论偷窃赔偿问题(参1~4节):人若偷牛羊,无论是用以宰杀或买卖,都应重罚,加倍赔偿,因为明显是蓄意偷盗。在畜牧及农业社会中,牛的价值超过羊,故偷牛的赔款较高。窃犯若无力赔偿,便须被卖为奴以作抵偿。若是盗贼被发现,在晚上被打死,物主不须受罚,因为在夜里可能是基于自卫的情形下而误杀盗贼,所以不能算是流血的罪(第六诫);若物主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将盗贼打死,必要受处罚,因为物主可能是蓄意报复。
论田产损失的赔偿(参5~6节):无论导致损失的原因是管理牲畜的疏忽或是失火,被告都要赔偿,且要拿出品质最好的农产赔偿。「荆棘」非但没有经济价值,而且有碍蔬果生长,所以常用火来焚烧,因此人若是在自己的田里放牲畜或烧荆棘,却导致别人的田因此造成损失,就必须赔偿。在这里显示的原则是:对于别人财物的毁坏,无论是有意或无意的,都必须承担一切后果,亦要为此赔偿。
论财物主权的争议(参7~13节):古时没有银行保险箱制度,当有人要外出远行,便会将财物交给邻舍代为保管,若期间有任何损失,该邻舍便要负责赔偿;但对于无心之过,则另有规定。这些条例都是教导属神的人,对邻舍要负责,满足被亏负者的需要。
借用物件的条例(参14~15节):人若借用别人的物品,须负全责。既然借来用,则应爱护所借之物,如同爱护己物,才是正确应有的态度与行为。基督徒凡事均应荣神益人,不要使人绊倒,主说:「凡使信我的一个小子跌倒的人,倒不如把大磨石拴在这人的头顶上,沉到深海里。」(参路十七1~2)
回应
求主宝血洁净我,脱离一切因疏忽以致得罪人、绊跌人的罪。愿我们所行的都能合乎祢的公义与怜悯。
祷读
路加福音十六章10节
人在最小的事上忠心,在大事上也忠心;在最小的事上不义,在大事上也不义。
QT经文
出埃及记二十二章1~15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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