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埃及记从二十一章到二十三章是神向以色列人颁行的「典章」,包括以色列人必须遵守的条例,或称之为「审判」、「裁决」、「法律条文」、「社会规范」。这些典章受文化及历史时代的限制,只是一些因时制宜的条例;1~2节宣示约书的权威是出于神。
以色列人之所以成为奴仆,是出于他们自愿。人可能因偷窃别人的东西,无法偿还而被卖(参二十二3);亦有人为了还债而将子女卖与人(参王下四1),甚至一个贫穷的以色列人,可以把自己卖给别人为奴(参利二十五39)。
本章首先是对待仆婢的规范,可分为几个方面来思想:第一,神要以色列民把人当人看待;主人并没有所有权,因为仆婢不是动物,不是东西或物品,乃是人,不能任意而为,所以仆婢应有基本的自由权益和生活保障,主人不得亏待。第二,主人待仆人尤其要注重安息的原则,不能永远把仆婢套牢为己用,要让他们服满六年期限之后,即可释放得自由。第三,若主人不能保障婢女基本的生活及伦理(指主人与婢女已成为夫妻关系)的需要,他就必须让婢女自由离去。第四,有家室的仆人,若是带著妻子同来,六年满了,就可以带著妻子一同离开;倘若是主人为他娶的妻,满了六年,他要自行离去,但他也可以因著爱妻儿而选择终身事奉主人,放弃自由的权利。如此的爱及牺牲,成为实践自由的具体行为。
我们未信主之前,曾是撒但的奴仆,我们自己无力赎身,基督耶稣替我们的罪死,付上舍身流血的代价,叫我们作自由的人。对于恩主的爱,我们无法报答,唯一方法就是学以色列人甘心作奴仆的样子,将身体献给主,当作活祭,这是神所喜悦的,也是理所当然的(参罗十二1)。
作奴仆只表示我们对主的权柄完全顺服,因主从不看我们为下贱,也不压制我们,甚至主因爱我们,而以我们为朋友,应许我们将来在荣耀中与祂一同掌权。
回应
主啊!我心爱祢,叫我不再为奴,因祢救赎了我,使我成为祢恩宠的儿女,更感谢祢使我在祢的爱中得著彻底的释放。
祷读
出埃及记二十一章6节
他的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那里,又要带他到门前,靠近门框,用锥子穿他的耳朵,他就永远服事主人。
QT经文
出埃及记二十一章3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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