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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日经文:

出21:1~11
21:1 「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这样:
21:2 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,他必服事你六年;第七年他可以自由,白白地出去。
21:3 他若孤身来就可以孤身去;他若有妻,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。
21:4 他主人若给他妻子,妻子给他生了儿子或女儿,妻子和儿女要归主人,他要独自出去。
21:5 倘或奴仆明说:『我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儿女,不愿意自由出去。』
21:6 他的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(或译: 神;下同)那里,又要带他到门前,靠近门框,用锥子穿他的耳朵,他就永远服事主人。
21:7 「人若卖女儿作婢女,婢女不可像男仆那样出去。
21:8 主人选定她归自己,若不喜欢她,就要许她赎身;主人既然用诡诈待她,就没有权柄卖给外邦人。
21:9 主人若选定她给自己的儿子,就当待她如同女儿。
21:10 若另娶一个,那女子的吃食、衣服,并好合的事,仍不可减少。
21:11 若不向她行这三样,她就可以不用钱赎,白白地出去。」

思考问题:

通过今天的信息,请分享:

1.从神、人、我三方面分享心得。(神的属性/作为/旨意/应许/警告;人的属性/作为/榜样/教训;自己的内省/见证/成长目标等)
2.具体信息的思考:

A. 作为基督徒,我们如何在现代职场中实践公平和怜悯的原则?
B. 在当今社会中,基督徒应如何关注并帮助弱势群体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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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

灵修内容:

出埃及记从二十一章到二十三章是神向以色列人颁行的「典章」,包括以色列人必须遵守的条例,或称之为「审判」、「裁决」、「法律条文」、「社会规范」。这些典章受文化及历史时代的限制,只是一些因时制宜的条例;1~2节宣示约书的权威是出于神。
以色列人之所以成为奴仆,是出于他们自愿。人可能因偷窃别人的东西,无法偿还而被卖(参二十二3);亦有人为了还债而将子女卖与人(参王下四1),甚至一个贫穷的以色列人,可以把自己卖给别人为奴(参利二十五39)。
本章首先是对待仆婢的规范,可分为几个方面来思想:第一,神要以色列民把人当人看待;主人并没有所有权,因为仆婢不是动物,不是东西或物品,乃是人,不能任意而为,所以仆婢应有基本的自由权益和生活保障,主人不得亏待。第二,主人待仆人尤其要注重安息的原则,不能永远把仆婢套牢为己用,要让他们服满六年期限之后,即可释放得自由。第三,若主人不能保障婢女基本的生活及伦理(指主人与婢女已成为夫妻关系)的需要,他就必须让婢女自由离去。第四,有家室的仆人,若是带著妻子同来,六年满了,就可以带著妻子一同离开;倘若是主人为他娶的妻,满了六年,他要自行离去,但他也可以因著爱妻儿而选择终身事奉主人,放弃自由的权利。如此的爱及牺牲,成为实践自由的具体行为。
我们未信主之前,曾是撒但的奴仆,我们自己无力赎身,基督耶稣替我们的罪死,付上舍身流血的代价,叫我们作自由的人。对于恩主的爱,我们无法报答,唯一方法就是学以色列人甘心作奴仆的样子,将身体献给主,当作活祭,这是神所喜悦的,也是理所当然的(参罗十二1)。
作奴仆只表示我们对主的权柄完全顺服,因主从不看我们为下贱,也不压制我们,甚至主因爱我们,而以我们为朋友,应许我们将来在荣耀中与祂一同掌权。
回应
主啊!我心爱祢,叫我不再为奴,因祢救赎了我,使我成为祢恩宠的儿女,更感谢祢使我在祢的爱中得著彻底的释放。
祷读
出埃及记二十一章6节
他的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那里,又要带他到门前,靠近门框,用锥子穿他的耳朵,他就永远服事主人。
QT经文
出埃及记二十一章3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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